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0321民初1108号 原告:***,女,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宝运里市场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77629.76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9日晚,***在永昌县河西堡镇务工结束后,乘坐***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新LC9202号轻型普通货车回家,途径永昌县河西堡镇青山堡农场路14KM+10M处时,因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道路施工,将路面切成横向凹槽后,未设置警示设施,亦无人进行看守,***在驾驶车辆通过时,在对路面观察不周,车辆超速的情况下行驶,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车上乘车人员全部受伤。***被急送至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该院以***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收住医院治疗。***住院33天后身体好转出院。事故经永昌县河西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员无责。2019年3月19日,***委托甘肃金证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的伤情评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11432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33629.52元、误工费13860元(90天×154元/天)、护理费6160元(40天×154元/天)、伙食补助费3300元(33天×100元/天)、营养费800元(40天×20元/天)、交通费480元、后续治疗费用14000元,合计72229.52元。由***承担损失的60%计43337.70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27940.96元,***继续承担15396.70元;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损失的40%计28891.80元,扣除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用4000元,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承担24891.80元。 二、第一次鉴定费用3100元由***自行承担;第二次鉴定费用3380元,由***承担1690元、由***承担1014元、由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76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由***赔偿***损失13706.70元;由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4891.80元,由金昌众畅道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鉴定费676元;限于2020年8月30日前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