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82民初255号
原告:深州市某某涂料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经营者:***,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州市某某涂料加工厂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深州市某某涂料加工厂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某某涂料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州市某某涂料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深州市某某涂料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