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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30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号。 负责人:***,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河南国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璐6号25幢4-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河南国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