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n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群路
n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n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n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n上诉人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65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贝德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贝德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n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贝德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n准许上诉人贝德公司撤回上诉
n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n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n审判长***n代理审判员***n代理审判员***n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n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