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蓓蕾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终字第1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龙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笑,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蓓蕾。
上诉人南京贝德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德公司)与被上诉人*蓓蕾劳动争议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650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