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电力股份公司

某某、某某与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02执60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西侧(市公安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32673075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三行电力股份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西路福康苑B座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1JG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行电力股份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陕08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行电力股份公司向申请人交付坐落于××乡××楼××幢××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号为[房产证明号(041084)]的房屋;被执行人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以每年10万元的标准教室)。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149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 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802执6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