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8963号
原告:中创秦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文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行电力股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创秦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行电力股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创秦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创秦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创秦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4元,减半收取6192元,由原告中创秦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