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终3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行电力股份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富康西路福康苑B座1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远,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系三行电力股份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惠安县人,现住榆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红,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惠安县人,现住榆林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洋,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西侧(市公安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任红霞。
上诉人***、三行电力股份公司(简称三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梅红、榆林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厦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9)陕08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上诉人***100元,退回三行电力股份公司100元。
审判长 韩燕妮
审判员 杜波云
审判员 杨文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