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702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
综上,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2024)内0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