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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人民政府,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4902号 原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04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县临溪镇五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711643651U。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副镇长。 原告***与被告**、**土家族自治县临溪镇人民政府、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