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6民初10786号 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和庆镇和庆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 被告: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琼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后并于202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12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后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6元,由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儋州泰达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303.86元,本院多收部分,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