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2民初9188号
原告:汕尾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海丰县某甲公司,住所地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某乙公司,住所地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告汕尾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海丰县某甲公司、海丰县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汕尾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尾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汕尾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