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3914号之一
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镇乌鸡塘上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567606122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1层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3855215W。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第三人:***,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案涉款项的偿还已私下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2.92元,减半收取6496.46元,由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92.92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6496.4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