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04民初8295号
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事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事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某某
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377元,保全费2420元,由合肥市蜀山区某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