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104执565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嵩山路135号。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被执行人: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建材市场楼一二层北侧东数第19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与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黑0104执565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