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7执异1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彬。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于汝涛。

被执行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

在本院执行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电力)与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极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春中院)查封东极公司房产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在光明电力就(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查封东极公司财产过程中,伊春中院错误的将已登记查封在先的房产,当作伊春中院首封法院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立即终止对东极公司开发建设的铁力林业局XX二期商场综合楼12户房屋的执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请求恢复由铁力法院继续履行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伊春中院在2020年12月1日案件查封的涉案12户房屋,不是首封法院。2019年7月19日伊春中院民事裁定书。7月23日,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东极公司开发建设的XX小区二期20,21,29号楼;XX小区三期1,2,3,4,9,10,11,12号楼在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任何登记信息。2019年7月25日伊春中院送达回证备注中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拒不接见,法律窗口业务员不接收保全房产法律手续做留置送达。2019年10月24日铁力法院依据(2019)黑0781执194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5日查封涉案12户房屋。2020年12月1日伊春中院对涉案12户房屋贴封条,2020年12月3日办理查封登记。

2020年11月30日伊春中院给铁力法院函称:因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调换,没有找到伊春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伊春中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2019年7月23日,但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拒收的原因是未找到相关登记信息,依据《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其管理人或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而伊春中院也未办理任何预先查封的通知或公告,也没有对涉案12套房屋贴封条等实际进行执行的行为,更没有于2019年10月25日前办理相关登记,依据最高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因此,伊春中院不是首封法院。而铁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关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XX小区房屋首封的说明》明显超出其职权范围,依法应当撤销。

光明电力称,案涉房屋在***申请查封时(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1.2019年7月15日,光明电力提出财产保全查封东极公司开发的包括***异议在内的XX二期35套、三期82套房屋。2019年7月25日伊春中院向东极公司送达了查封裁定,据此(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书在送达东极公司后发生了查封效力。2.伊春中院向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议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该民事保全裁定已于2019年7月25日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3.(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后,案外人伊春森工铁力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郭喜权、赵震雷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董树军、金鑫、马志方、田红美、***提出执行异议,裁判文书均对该民事保全裁定查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予以确定。

本院查明,伊春中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黑07民初38号民事判决:东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光明电力工程款8783204.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019年7月19日光明电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查封东极公司开发建设的XX小区二期XX号楼商服北数第3、4、5户房屋;XX号楼商服北数第2、3、4、5户房屋;XX号楼商服东数第1、2户房屋,住宅西1-601……西8-801室房屋”其中二期商服9户、住宅26户共35户,三期82户,共计房产117户。2020年7月23日,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东极公司开发建设的XX小区二期20,21,29号楼;XX小区三期1,2,3,4,9,10,11,12号楼在该中心无任何登记信息。伊春中院于7月25日送达保全裁定时,东极公司签收人“冯喜林”。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拒签,执行人员留置送达后将视频于当日上传执行系统。铁力法院依据(2019)黑0781民初1019号生效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黑0781执1945号执行裁定,查封东极公司坐落在XX二期16号楼、29号楼部分房屋共32户,查封登记信息显示为轮候查封。其中29号楼中的12户房屋与伊春中院重复查封。2020年11月30日,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说明,证实伊春中院(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系首次查封。同日伊春中院函告铁力法院,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认定伊春中院对XX小区二期26户房产是首次查封,后铁力法院停止对XX小区二期的部分房产的拍卖程序。2020年12月18日经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涉案12户房屋产权归属东极公司,并于2020年6月15日起开始办理产权登记。2020年12月3日,伊春中院作出(2020)黑07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伊春中院查封的117户房产进行查封,查封登记信息显示为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伊春中院在查封东极公司开发建设的XX小区二期、三期房产时,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任何登记信息,故不属于已登记的不动产。伊春中院留置送达保全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视为是对未登记房产的预查封。待XX小区可以进行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查封的117户房产进行查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登记信息中。虽工作人员未将上述信息在可以登记时录入,但2020年11月30日铁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出具说明证实伊春中院的(2019)黑07执保10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措施是首次查封。故异议人***提出停止对东极公司建设的铁力林业局XX二期商场综合楼三单元12户房屋的执行行为,并解除上述房屋查封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夏 岩

审判员  耿树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雪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