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民初12号
原告: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建材市场楼一二层北侧东数第19户)。
法定代表人:于汝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成岩,黑龙江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第三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十三委铁力林业局教职员工住宅楼1单元101厅。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铁力市光明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晓谦
审 判 员 宋 佳
审 判 员 邵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桑 松
书 记 员 沈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