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07执异212号之一
本院在审查处理异议人某公司执行异议案件中,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2025)鄂0607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现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裁定书中第二页最后一行“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补正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