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

德州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3执281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万晟中央公园西区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7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德州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景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绿地泉景门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0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