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3487号
原告:广东高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翠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金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锁旭升。
原告广东高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金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2023年7月18日,原告广东高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日照金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16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广东高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咏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