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506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GTY284,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