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22民初506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GTY284,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