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2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GTY284,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90年12月8日生,住沭阳县。
关于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849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豪园沭阳故事14甲单元401室不动产予以查封。
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实施变卖、隐匿、租赁、设定担保物权等改变被保全物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