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超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与扬州超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1003行审0077号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扬州超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杨庙镇环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扬邗环罚[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候车亭生产项目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11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投资约100万元建设的候车亭生产项目于2016年6月在杨庙环保科技园开始建设,2017年2月正式生产。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喷涂废气经过滤芯过滤后,排至西侧过滤房,该过滤房为容积约3.5立方的铁皮制作的收集装置,喷涂废气最终通过过滤房上方过滤棉排放至外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扬邗环罚[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邗环罚[2017]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候车亭生产项目停止生产,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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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孙青
审判员*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