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3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5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35333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3533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劵、支付宝、微信、京东,以及住房公积金,也到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进行了走访,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故不予扣划,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国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