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深圳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2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执行依据:(2021)桂0105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X元,已执行标的XXXX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X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控制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类型 查询结果 控制措施 处置情况 1 银行账户、网络资金 有 冻结 实际控制金额小,不进行扣划。 2 证券、保险 无 无 无 3 机动车 无 无 无 4 不动产 无 无 无 5 公积金 无 无 无 6 工资、租金等其他收益 无 无 无 7 限制消费 \ 已发布 \ 8 发布失信名单 \ 已发布 \ 除上述财产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