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9413号之一
原告: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智和村2队南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A座12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尊之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297元,由原告广西宏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