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干县齐开石材厂与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4民初156号
原告:新干县齐开石材厂,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神政桥乡庄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68675449R。
投资人:黄建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美如,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邹家山小康村5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F7RW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新干县齐开石材厂与被告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新干县齐开石材厂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案并经工作后,被告已向原告还清欠款,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干县齐开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齐开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曾翔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慧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