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民初79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江西省于都县人,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邹家山小康村5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F7RW1Y。
法定代表人:杜小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07月0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在庭前协商解决,因此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61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