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6民初482号之二
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棠阴镇小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31460498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三都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MA35FRYW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辉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5.7元,依法减半收取1947.8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367.85元,由原告宜黄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