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靖安工业园区香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847774X7。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集镇小商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32921877Q。
法定代表人:漆南浩,执行董事。
江西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2)赣0921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5月27日至2023年5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查明被执行人***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1562613.4元,截止2022年6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1562613.4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进才
审 判 员 曾广荣
审 判 员 余训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邹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