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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708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2025年6月20日的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