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民终9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某某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24)苏0321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