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县钰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10民终3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应县钰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黄塍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应县钰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冰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8)苏102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钰冰物业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钰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自愿在一审判决认定 的基础上放弃部分金额,由钰冰物业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赔偿***、***、***、***共计33万元。 二、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前先行付款10万元,余款23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12月31日前付款5万元,最后一期给付3万元。若钰冰物业公司存在一期未能按期给付款项情形,***、***、***、***有权按照一审判决主文金额申请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无其他争议,由此引发的诉讼一次性终结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诉讼费分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4元,减半收取5782元,由钰冰物业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