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民初8170号

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群益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山,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v>

法定代表人:唐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发(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文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