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815号
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群益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88100831W。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山,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提督街****,用代码9151010020217229X7。
法定代表人:陈龙鹏。
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诚立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