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某、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02民初137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2.00元,减半收取6,59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