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102民初137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2.00元,减半收取6,59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