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尧宇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兴艺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5财保988号 申请人:宁夏兴艺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上海市联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尧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 申请人宁夏兴艺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尧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账户:×××)。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尧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7元,由申请人宁夏兴艺顺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