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20996号
原告: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鹤,女,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城,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朝阳世纪城小区1号楼2号网点。
原告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火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淇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火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淇邦公司给付货款234976.24元;2、要求淇邦公司支付违约金78564.64元;3、要求淇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火炬公司与淇邦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淇邦公司向火炬公司购买人造草坪产品,合同总价款392823.2元。后,火炬公司依约供货,但淇邦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至今仍有234976.24元未支付。故火炬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淇邦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火炬公司作为卖方与淇邦公司作为买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70918-563),约定:就北华大学工程项目买方向卖方订购人造草坪,草高50㎜,草纱材质赛尔隆TT105,数量为田园绿3957.3平方米、柠檬绿3957.5平方米、白草102平方米,单价49元每平方米,合计392823.2元;合同签订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10000元,出货前买方向卖方支付到总金额的30%货款即107846.96元,剩余货款于出货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合同产品价格不包含运费,运费由买方承担;买方在货到现场时应进行验收确认,如出现问题应在交付产品当日向卖方提出通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款向卖方全额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须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合同另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关于发货与验收情况,火炬公司陈述2017年9月30日发货后一至两天左右淇邦公司收到货物,至今未提出过质量异议;相关货运单据未保留。
火炬公司持有一张《对账单》,载明:2018年12月25日,谨致淇邦公司,对账单上列明了双方历史签订的协议号、项目名称、订购数量、总金额、出货日期、已付款、余款的详细信息,其中本案协议项下出货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已付款117846.96元,余款274976.24元。对账单下方盖有淇邦公司财务专用章和火炬公司公章。火炬公司庭审中陈述,对账单系火炬公司制作并盖章后邮寄给淇邦公司,淇邦公司盖章确认后再寄回,火炬公司未保留相关邮寄单据。
关于淇邦公司的付款情况,火炬公司庭审中提交两张银行回单并陈述称,淇邦公司于合同签订前支付10000元定金,于火炬公司出货后支付107846.96元,于2019年11月23日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支付20000元,以上共计157846.96元;目前淇邦公司尚欠234976.24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火炬公司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火炬公司与淇邦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火炬公司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火炬公司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淇邦公司通过盖章的对账单确认了所欠货款金额,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火炬公司要求淇邦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34976.2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淇邦公司逾期付款,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78564.64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淇邦公司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货款234976.24元;
二、被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违约金7856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吉林市淇邦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