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重庆驰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4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恒利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城,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驰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楼2幢1单元16-5、16-6。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上诉人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生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驰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2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结合火炬生地公司一、二审提交的相关证据及陈述,本院认为对于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相关情况有待进一步查明。因此,将本院发回重审,在全面审查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32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火炬生地人造草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衍
书  记  员   郑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