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昌顺,男,194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舅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祥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铭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金子坝村恩施国际服装城22栋1单元1004室,统一社会代码:91422800MA488TPB3A。
法定代表人曹文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新,湖南喳西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201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法定代理人:唐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系***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胜,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汤朝军,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辛,湖南省龙山县茨岩塘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铭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汤朝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7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开平
审 判 员 覃恩洲
审 判 员 张特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丹
书记员(兼)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