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铭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金子坝村恩施国际服装城22栋1单元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8TPB3A。
法定代表人:曹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超群,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星光大道8号特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88249682G。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铭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2月31日裁定受理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执行程序暂不能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宗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