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3民初2303号
原告:童某,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X,浙江X(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邹X,浙江X(衢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X,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童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吴某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