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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仁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528民初60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孟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催交,其表示双方已庭外和解,不再交费,并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依法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