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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年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赣0404民初68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丙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对被告某丙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