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521民初200号
原告:保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保山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保山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山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