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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云南省某有限公司及施甸分公司;云龙县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521民初425号 原告:杨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三十米大街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xxxxxxxxxxxx。 负责人:李某。 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某,女,系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龙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功果桥旧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伍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云南省某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云南省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龙县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