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松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0925号 原告:昆明松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APD04H。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林溪路兴景逸园5栋26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77046758XU。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三台路31号。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原告昆明松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松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