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尤溪县联合那兴广告经营部;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3495号 原告:尤溪县联合那兴广告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联合镇洛梅小区13号。 经营者:***,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环城路,身份证号码: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尤溪县联合那兴广告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尤溪县联合那兴广告经营部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溪县联合那兴广告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溪县联合那兴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