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云南省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30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省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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