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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3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新集街集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5829407K。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的起诉请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元,减半收取605.5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汪 峰 审 判 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刘 情